律师介绍

杨生顺 律师 杨生顺系云南著名医疗律师,2003年就做医患服务,至今服务医疗机构法律顾问十余家,医患纠纷案件300余件。2018年成立晨昀医患律师团,系云南省团队人数和办案量都不二的团队。团队成员6名,有:杨生顺律师 杨云律...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杨生顺律师

电话号码:0871-68199283

手机号码:13888624337

邮箱地址:183781469@qq.com

执业证号:15301200610507640

执业律所: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润城第一大道5栋21楼

病历封存

医疗纠纷病历封存的必要性及注意事项

一、发生医疗纠纷后封存病历的必要性

发生医疗纠纷时,第一时间封存病历,不管对于患方,还是对于医方而言,都是对自己最大可能的保护措施。

对于患方而言,将病历资料封存,有利于保全证据,为以后的维权提供第一手的、最重要的证据。封存病历对于患方的意义特别巨大,病历保存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手里,随时都有可能被更改甚至被篡改,即使患方事后明明知道病历被改过,但是由于没有或缺乏其他证据支持,患方主张医方改过病历的请求往往无法得到支持,甚至由于没有证据,又不同意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进行鉴定,而导致败诉。主张病历虚假,需要主张的一方举证证明,但是这样的证据取得率微乎其微。

对于医方而言,封存病历不但是对患方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即使以后患方不认可病历,只要拿出封存的病历,患方有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病历不真实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予以采纳封存后的病历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

封存病历的要求: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病历的范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两个规定有不一致,具体实务操作要视情况而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二、病历封存后的注意事项

封存病历后,按照规定由医疗机构保管。但是对于患方而言,如果有复印件还好,如果没有复印件,是否会担心医疗机构擅自拆封?是否会担心将来医疗机构不承认曾经封存过?最好的解决办法是让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有时,医疗机构不出具证明,封存时也可以找证人证明封存的事实。对于医疗机构而言,最好有医患双方再写一份简单的书面材料,注明已经封存病历。

对于封存的时间,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但是结合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最好标明封存的时间。关键要注意的是,双方签字的书面材料上最好注明封存时间。避免患方封存病历后,不起诉,不找医疗机构,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将封存的病历整理归档;避免医疗机构封存病历后,事后出现其他争议。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服务热线: 138-8862-4337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