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生顺系云南著名医疗律师,2003年就做医患服务,至今服务医疗机构法律顾问十余家,医患纠纷案件300余件。2018年成立晨昀医患律师团,系云南省团队人数和办案量都不二的团队。团队成员6名,有:杨生顺律师 杨云律... 详细>>
律师姓名:杨生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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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301200610507640
执业律所: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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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2004年4月,郑州郊区农民张先生70岁的老伴儿刘女士被河南省人民医院确诊为食管癌。
4月26日,该院为刘女士实施手术,切除癌变的部分食管,将胃上提,与剩余的食管连接。下了手术台,刘女士出现心慌、恶心、呕吐、呼吸困难等症状。
在张先生的强烈要求下,医院为刘女士进行了X光检查。X光片显示,刘女士的左胸部一片空白。张先生怀疑是胸腹腔膈肌破裂,腹腔内器官进入胸腔,压迫肺部和心脏。
5月9日7时许,主治医生为刘女士实施第二次手术,修补开裂的胸腹腔隔肌。但是手术后,刘女士仍然恶心、气喘严重,进食困难。刘女士在医院治疗6个多月,花费8万余元。10月24日,刘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此,一直陪护妻子的张先生认为,其妻的死与医院的错误诊疗有直接关系。
妻子死后第二天,张先生向医院要求复印病历,但医院以种种理由将复印病历的时间推迟到张妻死亡后的第三天。
复印病历后,张先生又提出对病历进行封存。但是医院又提出种种理由,直到11月2日,病历才得以封存。
2005年1月,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1月15日,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交换证据的时候,张先生发现,医院向法院提交的病历,比当初复印和封存时多出了20多页。
张先生质疑说,现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病历。可是平时,病历都是由医院填写的,一旦治疗过程中出现不利于院方或医生的医疗事故,医院难免会在病历上做手脚。
上述案件中,张先生对医院后来提供的病历资料提出质疑,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医院借故延迟患者家属复印及封存病历,那么,上述医方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对病历等资料的处理是否合法合理呢?
【疑点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什么叫非法行医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医疗事故发生后,病历资料的封存程序: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历申请。
2、科室向医务处(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3、医务处或总值班与患者或近亲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患者考试,大收集整理的主观部分的复印件。并收取工本费每张0.2元。
4、主观病历为: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5、封存的病历由医务处保管,晚间及节假日由院总值班保管,次日或节假日后移交医务处。
6、如为抢救患者,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6 h内据实补齐。
【程序】
提出申请 → 向医务处或总值班报告 → 双方共同在场时现场封存复印件 → 医务处保管 → 抢救病历6小时内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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