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杨生顺律师
电话号码:0871-68199283
手机号码:13888624337
邮箱地址:183781469@qq.com
执业证号:15301200610507640
执业律所: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润城第一大道5栋21楼
杨生顺系云南著名医疗律师,2003年就做医患服务,至今服务医疗机构法律顾问十余家,医患纠纷案件300余件。
2018年成立晨昀医患律师团,系云南省团队人数和办案量都不二的团队。团队成员6名,有:杨生顺律师 杨云律师13529395681 周成才律师18288229460 尹卿律师13108689250 陈得有律师(曾在昆明市儿童医院医务部工作十余年13888269394)杨宇莎实习律师152880290340 。
办理过案件3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6000余万元。
杨生顺办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还上过中国电视台经济说法,可在网上搜:手术室里的红鞋子 观看。
下列56个医疗纠纷案件,是杨生顺律师团队办理的部分医疗纠纷案件,大家可以通过“序号 案号 裁判结果 裁判时间 ”查阅,案件可以在“中国判决文书网”搜索案号核实全文。
1(2019)云05民终1344号 "一审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19859.67元×45%=368936.85元 2019-11-18
2(2019)云01民终496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88051.20元;案件受理费10628元,由被告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承担8502.40元,。" 2019-09-10
3(2019)云01民终5433号 "一、维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445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由被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朱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三、驳回原告朱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44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由被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朱人民币456536.24元。”为:“一、由被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朱人民币851121.42元。”。2019-08-19
4(2017)云0103民初7994号 "一、被告昆明市延安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赔偿因此次损伤产生的损失339990.55元的50%即169995.27元;
二、被告昆明市延安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2019-05-30
5(2017)云0102民初9270号 "一、由被告玉溪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马赔偿损失人民币1418759.5元;2019-05-23
6(2017)云0102民初10514号 "一、由被告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508966.14元; 2019-05-20
7(2018)云2801民初4302号 "一、由被告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07490元。2019-04-20
8(2018)云0111民初5066号"一、被告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88051.20元;2019-03-29
9(2016)云0102民初488号 "一、由被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陈人民币81203.6元。二、由被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陈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2019-03-26
10(2017)云0103民初6401号 "一、被告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之子死亡造成的损失677005.02元(死亡赔偿金619920元、丧葬费34185.12元、医疗费10399.9元、护理费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食宿费1500元、鉴定费4500元)的50%,即338502.51元;二、被告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2019-03-06
11(2019)云0112民初1186号 "一、被告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4895.65元;二、被告昆明同仁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2077.39元;" 2019-03-06
12(2018)云0111民初2454号 "一、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3765.72元;" 2019-01-23
13(2018)云01民终6805号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初4678号民事判决。二、由昆明普健金福地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罗各项经济损失361535.5元;三、由昆明普健金福地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罗精神抚慰金40000元;" 2018-12-03
14(2018)云01民终6648号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2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二、由上诉人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人民币415996.08元;" 2018-11-16
15 (2018)云01民终5770号"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2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二、由上诉人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赔偿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02664.55元;" 2018-11-05
16(2017)云0112民初10314号 "一、被告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06171.19元;" 2018-10-12
17(2018)云04民终465号 由被告玉溪市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03453.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2018-09-30
18 (2018)云01民终2594号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871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由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871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由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损害费用1180948.90元的30%即354284.67元”;三、由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医疗损害费用1404648.9元的30%即421394.67元”;" 2018-09-21
19 (2018)云01民终5055号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由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由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565**.57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三、由上诉人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66889.85元;" 2018-09-10
20 (2018)云0112民初1607号 "一、被告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师某1各项损失共计94614.57元;二、驳回原告师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05-04
21 (2017)云0102民初156号 "一、由被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损害费用人民币372335.26元的80%即297868元;二、由被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 2018-04-24
22 (2016)云0129民初1481号 "一、由被告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原告51444.96元的90﹪,即46300.46元;" 2018-04-07
23 (2017)云0128民初2223号 被告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浦某各项经济损失601164.87元。 2018-03-12
24 (2015)云0103民初620号 "一、被告云南玛莉亚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457776元、医疗费150044.48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护理费876000元、交通费6000元、住宿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700元、营养费6000元,鉴定费10000元共计1541520.48元的40%,即616608.19元;二、被告云南玛莉亚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2017-12-23
25 (2017)云01民再92号 "一、撤销本院(2013)寻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二、由原审被告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中医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审原告沈某医疗费23,753.3元、护理费96,996元、残疾赔偿金42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400元、交通费6,552元、住宿费1,400元、鉴定费1,000元、检查费283.5元,合计554,284.8元的75%,即赔偿415,713.6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总计赔偿485,713.6元;" 2017-12-12
26 (2016)云0102民初8713号 "一、由被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损害费用人民币1180948.90元的30%即354284.67元;二、由被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三、驳回原告刘继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12-07
27 (2017)云01民终540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一、由被告附二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损害费用人民币768217.28元的10%即人民币76821.70元;二、由被告附二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2017-11-15
28 (2015)五法西民初字第525号 "一、由被告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损害费用人民币213746.36元的60%即128248元;
二、由被告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原告赵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12-27
29 (2016)云01民终1743号 "由上诉人安宁市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医疗费(住院费和门诊费)人民币69762.89元、后期治疗费人民币100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277564.8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13177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5200元、营养费人民币5000元、误工费人民币57634.5元、护理费人民币5815元、交通费人民币15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总计人民币442476.34元;" 2016-12-22
30 (2016)云29民终292号 "一、维持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撤销第一项;二、由上诉人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上诉人黄荣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6998.96元。" 2016-11-16
31 (2015)盘法民三初字第1930号 "一、被告昆明市延安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盛伟、何发仙各项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人民币278722元;二、被告昆明市延安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盛伟、何发仙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2016-11-03
32 (2015)官民一初字第4246号 "一、被告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65246.10元;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费等费用142738.15元;" 2016-10-17
33 (2016)云01民终207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一、由被告寻甸县中医院赔偿原告沈某后期治疗费100000元、护理费576880元,鉴定费2000元总计678880元的75%,即赔偿509160元;" 2016-08-02
34 (2016)云01民终398号 判决:一、由被告昆明市呈贡区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袁国增人民币390753.19元。 2016-07-22
35 (2015)五法西民初字第728号 "一、由被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杨某1、杨某2、杨某3人民币363480.67元;二、由被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孟芝、李永竹、杨某1、杨某2、杨某3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2016-05-12
36 (2015)昆民三终字第1133号 "判决被上诉人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178317.54元,由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53495.26元" 2016-05-04
37 (2015)五法西民初字第472号 "一、由被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7232.9元。
二、由被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2016-04-15
38 (2015)昆民三终字第951号 "一、维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3)五法西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由被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第三项,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上诉人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赔偿上诉人人民币70515.42元。" 2016-03-25
39 (2016)云0112民初字第617号 "一、被告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9897.47元。" 2016-03-21
40 (2016)云0129民初14号 "一、由被告寻甸县中医院赔偿原告沈某某后期治疗费100000元、护理费576880元,鉴定费2000元总计678880元的75﹪,即赔偿509160元;二、驳回原告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03-10
41 (2015)昆民三终字第218号 判决:“一、由被告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应孝医疗损害费用人民币320622.32元的20%即64124.46元;二、由被告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应孝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2015-12-23
42 (2015)安民初字第1109号 "由被告安宁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268349.9元。" 2015-11-26
43 (2014)昆民三终字第611号 "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二、由上诉人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张赔偿人民币385951.51元;三、驳回上诉人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07-09
44 (2015)官民一初字第1121号 "一、被告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罗各项损失158931.3元;" 2015-06-30
45 (2015)昆民三终字第9号 由被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赔偿原告336522.06元(560870.1×60%),扣除被告已给付原告的20000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人民币316522.06元。精神抚慰金酌定支持10000元。尸检鉴定费8000元及医疗过错鉴定费8600元均由被告负担。 2015-06-08
46 (2014)五法西民初字第76号 "一、由被告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文医疗损害费用人民币148312.57元的20%即29662.5元;二、由被告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文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2015-05-18
47 (2013)五法西民初字第165号 "一、由被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俸医疗损害费用人民币527525.86元的10%即52752.58元。二、由被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俸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2015-01-26
48 (2013)五法西民初字第406号 "一、由被告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应孝医疗损害费用人民币320622.32元的20%即64124.46元。
二、由被告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应孝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三、驳回原告李应孝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01-04
49 (2013)五法西民初字第457号 "一、由被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邓有土、卢永彩、杨某、邓某1、邓某2人民币316522.06元;
二、由被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邓有土、卢永彩、杨某、邓某1、邓某2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10-30
50 (2014)东民初字第728号 "由被告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6363.12元。" 2014-09-09
51 (2014)昆民三终字第371号 判决:死亡赔偿金371520元、丧葬费20189元、鉴定费8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429809元。以上损失由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承担42980元。 2014-07-21
52 (2013)姚民初字第211号 "一、原告杨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371520元、丧葬费20189.5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397009.5元。由被告姚安县人民医院赔偿158803.8元,扣出己给付的50000元,还剩108803.8元。" 2014-06-04
53 (2013)五法西民初字第251号 "一、由被告大理白族自治州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327892元;
二、由被告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46551元;三、由被告大理白族自治州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0元;四、由被告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4000元;" 2014-05-22
54 (2014)昆民三终字第68号 "一、撤销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3)宜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二、由上诉人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死亡赔偿金168600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0元;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上诉人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其他上诉请求。" 2014-04-16
55 (2014)昆民三终字第65号 ,判决:一、由被告昆明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道科5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014-03-19
56 (2014)五法西民初字第76号 "一、由被告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损害费用人民币148312.57元的20%即29662.5元;二、由被告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201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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