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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生顺 律师 杨生顺系云南著名医疗律师,2003年就做医患服务,至今服务医疗机构法律顾问十余家,医患纠纷案件300余件。2018年成立晨昀医患律师团,系云南省团队人数和办案量都不二的团队。团队成员6名,有:杨生顺律师 杨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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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生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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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

哪些情形属于非法行医

  随着社会发展,我们可以发现我们国家的医疗水平逐步上升。如果没有取得医师从业资格证的人私自从事医疗活动是属于触犯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是要接受刑罚处罚的。那么有哪些情形属于非法行医呢?以下为您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哪些情形是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二、与非法行医有关的案例介绍

  符某因祖传而懂医术,无照行医并开有诊所。2004年5月某日下午16点左右,王某来该诊所就医,符某为其进行某针剂静脉注射。在注射进行约10分钟后,符某发现王某呼吸急促、身体抽搐、面色发青等症状,立即停止注射,并采取了一些常规抢救措施。符某同时吩咐护士张某打120急救电话求助,并让张某向急救中心说明可能是某药物过敏。抢救过程中,王某渐渐没有生理反应。符某称当时认为王某已经死亡,于是对护士张某说,你去路口等救护车,如果车到了就说病人已经送往医院,让救护车回去。张某打发走救护车回到诊所时,符某对张某说:“你先回家吧,这几天不上班了。今天的事不要对别人讲,我来处理。”张某见状害怕也就回家去了。符某随后将王某放入诊所里间,并上街去买了砍刀、塑料布等工具,于当晚在诊所将王某分尸后抛弃。经法医证明及有关资料记载:符某为王某注射的药物确有过敏可能,而过敏休克后抢救时间应为30分钟。根据120急救电话记录,接到张某求救电话为下午16点28分,当即派出救护车前往,救护车赶到诊所路口约用了20分钟。

  法律分析:肯定了符某有犯罪过失之后,还要对其罪名的认定进行斟酌。符某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利,并且是在非法医疗过程中造成的,这就似乎从形式上既符合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又符合了致就诊人死亡的非法行医罪。此二罪虽都是过失侵害生命权利类型的犯罪,但又有着显著的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而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仅在发生死亡的情况下与前罪有着一定的竞合。本案中,符某的行为过失恰恰造成了王某的死亡,在两罪的竞合空间之内,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应认定作为特殊法条的非法行医罪,而不是作为普通法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再者,根据两罪的量刑,过失致人死亡罪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符某的行为是在非法行医中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的,符某又在之后有为逃避罪责而实施分尸行为的恶劣情节,因而定其为非法行医罪并酌情从重处罚,也更有利于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公正性。综上所述,符某的行为不是故意犯罪,他没有剥夺他人生命或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因而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符某具有犯罪的过失并致人死亡,但其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是在非法行医中发生的,并且有事后分尸的恶劣情节,依法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罪,并适用其中致人死亡的法定刑幅度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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