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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生顺 律师 杨生顺系云南著名医疗律师,2003年就做医患服务,至今服务医疗机构法律顾问十余家,医患纠纷案件300余件。2018年成立晨昀医患律师团,系云南省团队人数和办案量都不二的团队。团队成员6名,有:杨生顺律师 杨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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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生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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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哪些行政处理

  医疗事故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事情,尤其现在医患关系还越来越紧张,但是再怎么小心谨慎医疗过失行为还是会有发生的,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当怎样向相关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什么样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需要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又应如何处理?小编在下文整理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行政处理的相关内容。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行政处理是怎样的?

  (一)医疗机构需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2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3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这些情况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影响大,情况复杂、后果严重、处理难度高,因此,医学机构必须迅速地在12小时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便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的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三)卫生行政部门可作出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和鉴定后,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及经济赔偿数额的大小,卫生行政部门可对医患双方的纠纷主持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再转由司法机构依法处理。同时可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给予医疗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它主要有:

  1、财产罚。基于违法或违章行医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医疗单位一定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财产(如未达法定标准的、能严重影响病人安全和健康的医疗器械,各种假药劣药等)。

  2、行为罚。符合《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情节较重的,或由于医院严重管理混乱而致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机关可暂扣或吊销直接责任人的《医师职业证书》或《护士职业证书》,暂扣或吊销责任医疗单位的行医许可证。

  3、申诫罚。基于医疗单位管理不善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限期改正等措施。对于医师责任符合《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可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4、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负有责任的,可依责任大小比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一级医效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2二级医效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3三级医效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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