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生顺 律师 杨生顺系云南著名医疗律师,2003年就做医患服务,至今服务医疗机构法律顾问十余家,医患纠纷案件300余件。2018年成立晨昀医患律师团,系云南省团队人数和办案量都不二的团队。团队成员6名,有:杨生顺律师 杨云律...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杨生顺律师

电话号码:0871-68199283

手机号码:13888624337

邮箱地址:183781469@qq.com

执业证号:15301200610507640

执业律所: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润城第一大道5栋21楼

医疗事故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如何认定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客观上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因个人过失导致患者的人身受到一定损害的结果。如果患者遭受的人身损害不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过失而是由于医疗设备导致的,则不能认定为是医务人员的过错。那么,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如何认定以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是怎样的呢?以下由编辑为您介绍。

  一、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如何认定?

  1、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

  2、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衡量医疗行为主体是否有过失,不能凭主观推断,而要靠认真、科学地判定。

  3、医疗过失行为可以给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无论这一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都已经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而这一损害是患者到医疗机构寻求治疗时由医疗机构附加给患者的。因此,医疗机构有责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和防止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是怎样的

  一般情况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即医疗机构承担100%的责任;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医疗机构承担50-90%的责任;

  次要责任,指其它因素为主要因素,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医疗机构承担20-50%的责任;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医疗机构承担10%以下的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服务热线: 138-8862-4337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