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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生顺 律师 杨生顺系云南著名医疗律师,2003年就做医患服务,至今服务医疗机构法律顾问十余家,医患纠纷案件300余件。2018年成立晨昀医患律师团,系云南省团队人数和办案量都不二的团队。团队成员6名,有:杨生顺律师 杨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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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生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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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赔偿

医疗纠纷死亡赔偿标准

  到了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迅速,医疗技术也有了明显的发展进步,很多的疾病都不再是问题。医治的过程中总是会比较容易发生意外的,在医疗中死亡的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去要求赔偿。那么医疗纠纷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现在,小编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医疗纠纷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4、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5、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一般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其他: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的费用。

  二、医疗事故处理原则

  1、坚持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的原则

  最高法院规定,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不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并不仅只是个程序上对当事人的安慰,给一个平息不满情绪的缓冲,而是对过去这一作法的否定。因为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无疑等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就等于法院的判决,因为没有或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但不能胜诉,你连起诉的资格都没有。而过去的医疗事故鉴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鉴定委员会常由当地的医疗专家组成,由其进行鉴定,无异于让他们自己给自己鉴定,其公平性大打折扣,患者也很难相信。

  2、坚持医患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医生是医院的主宰,是患者的上帝。可以说是掌握着患者的命运,但是有的医生往不认为自己是给患者治病,为患者服务的,而是患者有求于自己。

  3、坚持过错原则

  这里的过错原则,不仅是在对患者治疗中的过错,包括在履行医疗合同整个过程中的过错。即在履行医疗合同中违反了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即属于有过错。实质上就是合同约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合同的某一方违反了合同原则,就要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三、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程序

  1、封存病历

  封存病历就是将现有的全部病历封存,作证据固定下来,以防止医方篡改病历,影响鉴定结果。封存病历应当一次性将全部病历封存,不能遗漏或者拖延。

  2、协商

  协商是一个双方自愿的过程,包括自行与医院协商和通过第三方机构调解协商。协商要讲求方式方法,依法主张权利,我们不建议采取“医闹”等不理智方式解决问题。一旦协商达成,除非法定事由,不可撤销,因此,维权主张应当合理,赔偿数额要经过严谨计算和思考后方可提出,既不能漫天要价,也不能过于保守。

  另外,协商通常是一次性解决问题,对于需要后续治疗的患者,因为考虑到后续的治疗成本和未来的物价因素的问题,因此,还需要谨慎决定。

  3、起诉

  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我们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准备立案材料,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医院所在地法院起诉,并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证据交换、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

  4、鉴定

  鉴定是医疗事故(纠纷)处理重要环节,分为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于医疗事故鉴定认定标准高,赔偿标准低,目前,我们不建议患者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司法鉴定,必须在诉讼程序启动后,由法院指定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机构按照鉴定程序举行听证会,结合病历材料进行过错分析与责任大小判定,最终给出鉴定结论。

  鉴定程序至关重要,专业性强,直接影响案件结果,所以需要当事人加以重视,切勿轻视。

  5、判决

  法院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评判,最终做出判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原被告双方均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围绕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对案件重新审理,最终作出终审判决,此判决即为生效判决。

  6、执行

  判决生效后,如果医院未能主动履行判决,患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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