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生顺 律师 杨生顺系云南著名医疗律师,2003年就做医患服务,至今服务医疗机构法律顾问十余家,医患纠纷案件300余件。2018年成立晨昀医患律师团,系云南省团队人数和办案量都不二的团队。团队成员6名,有:杨生顺律师 杨云律...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杨生顺律师

电话号码:0871-68199283

手机号码:13888624337

邮箱地址:183781469@qq.com

执业证号:15301200610507640

执业律所: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润城第一大道5栋21楼

医疗损害责任

错误治疗的责任有什么呢?错误治疗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们生病会选择上医院去治疗,是出于对医生的信任,可是在实际当中,还存在一些非法行医或者是医务人员专业知识操作水平不够的情形,从而导致治疗错误,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虽说是构成医疗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的界定范围不一。就以错误治疗来说,必定会造成医疗纠纷,那么属于医疗过错的错误治疗的责任有哪些呢?错误治疗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以下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错误治疗需要甄别医疗机构到底是否有过错,才能判断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家属可以到卫计局反映问题,或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对于鉴定结果为错误治疗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当然对于错误治疗的责任也有一定的法律规定。

  一、错误治疗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错误治疗法律规定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服务热线: 138-8862-4337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