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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生顺 律师 杨生顺系云南著名医疗律师,2003年就做医患服务,至今服务医疗机构法律顾问十余家,医患纠纷案件300余件。2018年成立晨昀医患律师团,系云南省团队人数和办案量都不二的团队。团队成员6名,有:杨生顺律师 杨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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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生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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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

医疗事故解决方式包含哪些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我们可以发现医疗也在不断进步,但是发生意外的还是有,并且与病患家属产生纠纷。患者到医院进行治病出现了事故的这样叫做医疗事故,这个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出现医疗纠纷,那么医疗事故解决的方式有哪几种?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了解。

  一、医疗事故解决的方式有哪几种

  1、和解

  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可分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对双方的约束力很弱。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和解后反悔而诉讼的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告不丧失起诉权,但通常丧失了胜诉权,因为除非和解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节,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予以维持。

  2、调解

  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诉讼外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节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约束力。当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情况与和解相似。诉讼中调解则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即生效,双方不能上诉,诉讼结束,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3、诉讼

  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因为医疗纠纷案件的事实查证和责任认定通常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个别案例还需要尸体解剖检验,而这些工作都是一审时需要完成的,所以一审至关重要。一审判决不利,二审或再审的难度极大。

  二、怎么判断是不是属于医疗事故

  1、医疗事故的主体

  医疗事故是一种常见的医患纠纷,发生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就是医院的医护人员和患者,医院等相关的医疗机构违反卫生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也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医务人员是指取得了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包括了诊疗的医师和护理的人员。

  2、客观要件(即存在违法的事实)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出了违反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适用劣质的药品和器具,或者是使用未经检测的医疗器具等等方面,存在着违法实施,实施了对患者有害的行为,也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3、犯罪心理(过失)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治疗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而不能避免地造成了损害或者是由于过于自信觉得自己能避免出现损害他人身体的后果在而到他人的身体受损,主观上属于过失的心理,故意犯错损害他人身体的,成立的是故意伤害罪,出现死亡的,也成立故意杀人罪。

  4、过失行为与损害的结果有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对于患者的过错与患者的身体损害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才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仅仅是有过错,但实际上并无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的,则不构成犯罪。

  三、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是条例关于解决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争议的一种重要途径,是医疗事故争议解决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行政部门是否进行调解,调解能否达成协议,都取决于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强迫医患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自愿原则体现在:

  第一,医患双方当事人是否选择调解的自愿。选择行政调解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卫生行政部门是否进行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而且这种选择必须是医患双方共同自愿的意思表示,一方不自愿也不能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一方表示不愿意继续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停止调解。

  第二、医患双方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结果的自愿。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涉及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单位都无权干涉。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赔偿数额的建议。

  (二)合法原则

  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活动和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可以互谅互让,可以妥协和让步,但是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和项目计算,应当公平合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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