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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生顺 律师 杨生顺系云南著名医疗律师,2003年就做医患服务,至今服务医疗机构法律顾问十余家,医患纠纷案件300余件。2018年成立晨昀医患律师团,系云南省团队人数和办案量都不二的团队。团队成员6名,有:杨生顺律师 杨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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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生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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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

哪些条件构成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的处罚标准

  我们都知道在我国从事医疗工作是需要考取医生执照的,给病人诊病或者开药是需要有医生执业证的,一般人无法随意为他人诊病或开药,若擅自从事医疗诊断活动的是构成了非法行医,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那么,哪些条件构成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的处罚标准,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给病人诊病或者开药是需要有医生执业证的,一般人无法随意为他人诊病或开药,若擅自从事医疗诊断活动的是构成了非法行医,对于非法行医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是需要接受一定处罚的,因此若遇到非法行医要确定他的构成条件,以及了解相关的处罚规定,患者不可采信无医生执照的诊所开的药或者诊治。

  一、哪些条件构成非法行医

  1、客体方面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2、客观方面

  (1)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2)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刑法中对非法行医罪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

  3、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

  二、非法行医罪的处罚是什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2、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3、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4、给患者造成伤害;

  5、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6、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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