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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生顺 律师 杨生顺系云南著名医疗律师,2003年就做医患服务,至今服务医疗机构法律顾问十余家,医患纠纷案件300余件。2018年成立晨昀医患律师团,系云南省团队人数和办案量都不二的团队。团队成员6名,有:杨生顺律师 杨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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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生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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疝气手术后复发医疗事故

疝气手术后复发医疗事故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8373.04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5日,原告因左侧腹股沟区出现一可复性肿物,到xx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被告大夫给原告做了超声检查,检查结果为:左腹股沟探査,可见一范围约24*15mm膨出物回声。内为肠管结构,可还纳腹腔,超声提示:左腹股沟不均回声一考虑疝。后原告于2016年8月7日入住县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腹股沟疝和高血压,术前诊断为左腹股沟斜疝。2016年8月9日被告给原告行经腹腹膜前修补术TAPP,术后于2016年8月13日出院,共计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10580.53元。可原告在做完手术后,感觉做完手术和以前没做一样,反倒更严重了。所以,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到被告处复查,经超声检查:左腹股沟区探查:可见范围约30*18mm不均回声,腹腔加压后包块略增大,内为肠管回声。原告这才知道,被告的手术并没有成功,从超声检查可看出,左侧腹股沟区肿物不仅没有消失,反倒肿物还增大了,而且术前腿部能够正常行走,术后由于补片脱落腿部一直疼痛。所以,原告找到被告处的医生要求给解决此事,被告的医生说重新再给原告免费做一次手术,另外再给原告2000元的补偿。可原告不再相信被告的医术,所以,没有同意被告的解决方案。由于原告的病情疼痛难忍,于是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到秦皇岛市第一医院就诊,并于2016年12月28日行左侧腹股沟疝人工材料无张力修补术,于2017年1月1日出院。共计花费医疗费用11273.04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前经xx县人民法院委托至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xx县人民医院在对xx经腹腹膜前修补术后疝复发,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其参与度为75%以上"。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不仅使原告花费了两次的医疗费用,还遭受了二次手术的痛苦,而且手术后还造成原告的腿部疼痛。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原告的具体损失如下:医疗费11273.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00元、护理费21000元、误工费60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元,共计245373.04元。按照90%的比例主张为245373.04元×90%=230373.04元。鉴定费18000元,原告的损失共计为230373.04元+18000元=248373.04元。因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县医院辩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诉请过高,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意赔偿,由于原告住院时已经年满58周岁,对原告的护理费不同意赔偿,误工费应参照农村标准给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共计12天,交通费请法庭依法酌定。根据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认可参与度,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同意按照75%比例赔偿。,对于赔偿比例方面,原告主张被告按90%对原告进行赔偿,并提交天津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其上记载被告县医院在对xx经腹腹膜前修补术后疝复发,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其参与度为75%以上。经质证,被告无异议,但仅认可按75%对原告进行赔偿。本院审核认为,该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赔偿比例方面本院酌定为85%。判决如下:被告xx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各项经济损失36461.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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